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4〕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41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和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培训学校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内培训学校工作。民政、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培训学校应符合本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必要的办学资金,鼓励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所要求的材料。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筹设申请,同意筹设的,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培训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培训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浙江”等字号。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凭此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或复印件)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如需跨区、县(市)办学,按设立新的培训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学校收费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及以上,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应与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收费、退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举办者投入培训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学校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培训学校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培训学校食堂按规定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培训学校出面统一订供学生盒饭的,应到《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标有“集体用餐配送”或“盒饭外送”项目的餐饮单位订购。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由其批准设立培训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教育咨询机构的经营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培训学校依法纳税情况;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培训学校房屋安全情况;公安及消防部门负责培训学校安全防范、非法培训学校取缔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培训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培训学校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培训学校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地址等有关内容,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学校或有其他违反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