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浙林规〔2020〕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直辖监管组(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8〕2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
深化林业综合改革、优化金融服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之一,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守争先进位目标,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完善林权评估、流转、处置机制,推进林权贷款“最多跑一次”;规范管理,严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林权抵(质)押贷款扩面、增量、提质、增效。
二、挖掘林权权能,扩大抵(质)押范围
林权,包括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衍生的经营权、收益权。林权抵押贷款,是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林权IC卡贷款、“林贷通”贷款等多种模式抵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是将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收益权质押贷款。
三、完善贷款和贴息管理
(一)贷款对象与借款人。贷款对象,合法持有《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证》等土地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包括企业法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
(二)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用于林业生产的,原则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应超过受抵(质)押林权的剩余期限。林权抵(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LPR+200BP执行。
(三)贴息对象与范围。贴息对象,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质)押贷款,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贴息范围的借款人。
贴息范围,对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林权抵(质)押贷款予以财政贴息:(1)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林下经济发展,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项目;(2)农村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森林康养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借款人应根据申请贴息时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贴息标准与期限。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范围,且在贷款合同期内未享受省级及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的贷款项目,省财政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补贴比例。
贴息期限,在林权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结算年度与承办银行。结算年度,贴息资金按日历年度结算,一年一贴。自上年第一季度计息日起至上年第四季度银行结算日止。
承办银行,各地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贷款贴息承办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
(六)贷款管理与贴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质)押贷款专项管理,根据本意见要求,对其中符合财政贴息的林权抵(质)押贷款,履行主动告知职责,制定严格的申请、审核审批与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并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申请人应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填写《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作出贷款用途、财政贴息以及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承办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对其中符合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实施贴息管理,并根据当地规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结报表》(附件2),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中单笔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林权抵(质)押贷款,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贴息资金申请情况的抽查核实。
(七)贴息资金拨付与发放。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因素法分配并及时下达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各贷款银行编报的贴息资金结报材料,对贴息资金按要求公示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次拨付至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及时发放给相应借款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
(一)建立健全会商制度。省级建立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的省林权抵(质)押贷款及贴息等工作会商制度,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厘清职责,履职尽责。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财政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提出贴息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具体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抵(质)押林权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化服务,做好贷款、贴息等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按要求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发放、贷后跟踪和回收管理,贴息资金的结算、申报、发放等。
(三)协同配合,提升服务质量。各相关部门、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意识、责任意识,协同配合、齐心协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要鼓励各地加强引导和规范,加大适度竞争力度,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创新产品、健全服务网络、联合建立林业信用体系等举措,提高服务质量和精准性,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加强考核监管。各地要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地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强合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融资增信;鼓励各地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贴息资金规模,对为林农贷款提供担保等优质服务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2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0〕114号)于2020年10月2日停止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机构。
附件:1.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结报表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
2020年9月2日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8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一、制定背景
“两山”理念写入十九大报告,写入党章,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两山”理念诞生地,是最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省份。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最早打开“两山”转化通道的重要举措之一,十多年来一以贯之推进森林资源到森林资产(资本)的跨越,大力推进绿色经济发展新模式,在有效破解林农融资难题,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也为山区农村创立了最直接的融资平台,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当前,全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规模稳定在100亿元左右,当年贷款发生额稳定在70亿元以上,基本覆盖所有林区县市及各大行社。《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114号)施行至今,有效引导了信贷资金投入林业,降低了林农融资成本,助推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快速发展,但随着这些年社会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需要更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了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8〕29号),要求加快推进林业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建立林业金融定向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提出了规范管理财政资金的新要求。此外,从以往的全省支农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在有关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着部门职责模糊现象,急需明确各部门职责。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激发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积极性,提升财政贴息成效,按照政策更惠民、管理更规范、实操性更强的要求,针对贷款、贴息管理等方面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急需要制订《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
(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8〕29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号)。
(四)中央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从四方面提出推进意见。
(一)大力推进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着重强调推进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其目的是为了坚守争先进位目标。
(二)挖掘林权权能,扩大抵(质)押范围。重点是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不仅仅局限于物权抵押,还包括收益权质押。
(三)完善贷款和贴息管理。主要是对贷款对象与借款人、贷款期限与利率、贴息对象与范围、贴息标准与期限、结算年度与承办银行、贷款管理与贴息申请、贴息资金拨付与发放等贷款和贴息的各要素、流程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向借款人要履行“主动告知”职责以及借款人对贷款用途和贴息申请的“真实性”承诺,提出明确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从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厘清职责,履职尽责;协同配合,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考核监管等四方面提出推进意见。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适用范围为除宁波以外的全省区域范围内林权抵(质)押贷款领域。
五、解释机关
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