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6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8-1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4]12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消费税的,除提供申请退还
增值税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的应退
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
消费税的货物应依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
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
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
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三、《出口货物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应遵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