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办发〔2012〕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内涵,增强我市民办学校的办学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我市民办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教育同 属于公益性事业。 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 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 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要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中的作用,进一 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营造更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 好环境,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扶优扶强,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
( 三)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等优惠政策。 市、县( 市、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 土地和城市利用总体规划。 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按照同 类公办学校要求进行办理。 民办学校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 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的教育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 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 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 受有关优惠。
( 四)落实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省有关规定,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法律、法规、规 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在基准价的 30%内上下浮 动, 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和相对应的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政府委托民办学校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五) 建立完善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鼓励和支持 境内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 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 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探索 和实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 规定,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 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人要求 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 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合 理回报。
( 六)落实教育投资的有关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个 人投资办学。 民间资金可独立投资办学,可在产权明晰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
(七)落实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市、县(市、 区) 和台州经济开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每年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 进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加大优质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市财政 每年安排不小于 2200 万元作为政府专项资金(包含台州经济开发 区民办教育专项经费) ,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做到逐年增长。 各县(市、区) 也要建立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对优质民办学校进 行扶持,包括对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学校采购的学生接送车 等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八)落实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 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 贴息、中职助学金与免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困难生资助等 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九) 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 招生计划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各县(市、区) 不得进 行限制。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 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 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三、加大力度,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十) 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 学校支教(支管),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十一)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允许公办教师在公、民办学校 间双向流动,同时,要强化对流动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公办学校 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身份保留,退休时按公办 教师相关政策执行; 需要保留公办教师身份的公办学校教师跨区 域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需经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办 教师流动程序办理。
(十二)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民办学校要组织教师参加 人事代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 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指导。 民办学校教师 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民办学校聘任的符合条件的专 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 府可视实际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规模优质学校分类分等予以奖励, 以促进民办学校上等级上水平。
(十四)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各地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绩效 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其最低标准不得低于
绩效工资基础性工资部分的 60%,并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要 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 位绩效工资制度。 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 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五)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 位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 待遇。 民办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和校长参加各类培训。对于民办 学校根据市、县(市、区) 教师培训计划派出教师、校长参加培 训的,其培训费由同级政府给予不小于 1/3 的补助。 民办学校教 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户籍已进入民办学校集体户的,其子女就学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 待遇。
(十六)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 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 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 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健全制度,加强民办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十七) 民办教育发展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科学 发展、规范办学。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允许的办学自主 权。 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委托管理、民有公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办学。
(十八)大力扶持台州经济开发区民办教育的发展。要把台 州经济开发区民办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 度,特别是在师资建设、资金扶持、招生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提 高开发区民办教育的质量。
(十九)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端正 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 关规定,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 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和办学水平。各类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 构,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理事制度。落实民办学校 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 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开 展教学活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控机制。健全民办学 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 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 报告和审计制度。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 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 应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估不合格,或资产不按期过户、 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的不能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 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 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 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资金。 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 学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原审批机关 核准。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 在校学生,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 接收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出资人可依法取得民办学校 办学期间投资资产。
五、强化领导,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
(二十二)切实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民 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对民办 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
教学场所。 民办教育审批、登记机关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 设置的审批、登记要做到标准、程序、时限公开,减少重复环节, 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探索培育民间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 代理服务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提供服务、 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作用。
(二十三)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以改革学校法人制度为
核心,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 自主管理、民 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民办学校要加强董事会或理 事会建设,其成员可由出资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参与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经董 事会或理事会约定同意,教育行政部门等可委派董事参与。全面 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制 度,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依法落 实民办学校招生、教师招聘、课程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二十四)大力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要大力宣传党和 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 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 员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 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十五) 为推动各地落实本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 县(市、区) 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二十六)本意见涉及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高 校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及民办幼儿园。
(二十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政发〔2001〕71 号文件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