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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21〕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发改产业〔2021〕1号),推进我省两业融合试点建设,特制定《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现印送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见附件】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