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21〕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发改产业〔2021〕1号),推进我省两业融合试点建设,特制定《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现印送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两业融合试点创优导则(试行)【见附件】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