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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2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温州市区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4.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5.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6.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  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放开租赁住房落户的要求,对本地迁移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17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90号)要求,市政府对市区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于10月份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吸引人才落户市区,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019年7月以后,国家和省政府对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我市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暂行规定》施行1年以来的经验得失,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形成《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送审稿)》,2020年3月分别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保持原《暂行规定》的框架不变,共17条,仍由三部分组成:第1-3条为原则性规定,阐述制定依据和户口迁入的一般原则;第4-8条为市区落户的实体性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4类情形迁入市区的条件;第9-17条对落户地选择、市区内户口迁移规定以及涉及的概念性用语定义做出规定。具体解读说明如下:

一是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落户。比照省内杭州、宁波等地的人才落户政策,我市执行更为宽松的条件,以吸引更多人才类人员在我市落户,因此,对规定中的直接落户人才条件做进一步放宽,将人才引进落户的“先落户后择业”范畴,从持本科学历或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至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是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落户。为更好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在保留夫妻、子女和父母“三投靠”只需具备家庭户口低门槛的基础上,又取消了《暂行规定》中对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迁入落户中的被投靠(照顾)父母的年龄要求和人员限制要求。

三是进一步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和居住社保(就业)落户的条件。将“合法稳定住所”由《暂行规定》中的“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将租赁私房也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并且规定,只要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办理落户(在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同时,为体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大力推动重点群体(重点群体指“农村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五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社保(就业)落户条款进行调整,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只要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即可落户。

四是进一步放宽了在落户地的选择。放宽了单位集体户的设立条件,将“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明确写入《送审稿》;为体现对高端人才的照顾原则,规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随迁家属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设置了明确的兜底条款,符合迁入条件的人员如果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亲友投靠落户条件,可以在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五是新设了投资和个人创业人员落户条款,并允许配偶子女随迁,为此类具备经营条件但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提供了可能性,体现了对在城镇创业、就业人员举家迁徙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六是新设了退役军人就业落户的规定,退役军人只要在市区有就业单位,即可申请落户,体现了对参军进入城镇人员的照顾性落户政策。

七是新设了一条政策性落户条款,即将“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未超过2年的五星级志愿者”纳入政策性落户人员范畴。

八是对县(市)落户规定的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必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执行“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的政策。

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