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已围垦海涂土地所有权的复函
浙土资函〔200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玉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确认海涂土地权属的请示(玉政[2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请示中所述1966年以后围垦的海涂,其土地所有权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围垦海涂者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对土地使用者应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