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模式开展“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20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为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模式,引导和支持农业创新人才创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4号令)施行为契机,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和管理模式,加快转变工作理念,着力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力争解决当前农业中“人”这一核心竞争力不足的问题,增强创新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利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培育农业创业创新人才方面做出有益尝试,积极探索今后现代农业谁来引领、谁来经营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载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基金投资等多种扶持方式,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培育30名30岁左右,有志向、懂技术、会经营、敢闯敢干的农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为现代农业提供中坚力量,引领农业可持续发展(即“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项目搭台。通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项目,支持“3030”新农人依托已有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三产交叉渗透、融合发展。
(二)龙头带动,产业升级。通过“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培育一批现代农业细分领域的“小巨人”,力争克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些关键障碍,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收益,促进农业产业加速升级,农民持续增收。
(三)竞争立项,连续扶持。开展“3030”新农人项目竞争立项,坚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优中选优;“3030”新农人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实施,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四)需求导向,创新方式。财政扶持资金以满足“3030”新农人项目需求为导向,创新资金扶持方式、扶持环节和资金管理方式。
三、扶持对象
“3030”新农人,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农业,富有创业激情;
2.大学专科以上专业学历,30岁左右;
3.具备3年以上涉农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领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4.已创办农业组织(农业科研院所、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互联网+农业组织等),为独立创办人或大股东、主要负责人,农业组织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其中涉农企业年营收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四、“3030”新农人项目扶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3030”新农人实施的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对产业带动明显的项目,重点扶持“微笑曲线”两端的农业创新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1.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研发、引进、推广项目;
2.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种养新模式,对产业带动明显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3.对产业带动明显的“互联网+农业”企业和农业电商平台等;
4.现代农业信息采集、食品安全等技术社会化服务平台;
5.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营销模式和品牌建设;
6.其他创新型内容。
(二)扶持标准。对入选的“3030”新农人项目,省财政每年度给予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并鼓励市县财政投入。省财政支持资金额度一般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可为每个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性信贷额度担保。
(三)扶持方式。对入选的“3030”新农人项目,采取贴息、先建后补、基金投资、农业担保等方式支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时,优先满足“3030”新农人项目计划。“3030”新农人项目资金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基金投资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2017年,全省计划培育5-10名“3030”新农人。由设区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推荐工作,每个市推荐2-3名。
(二)逐步推开。2018-2019年,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对存在问题深入分析,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机制,按照“3030”新农人计划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扩大选择范围,每年发展10名左右的“3030”新农人,努力形成“3030”新农人培育的良好制度和发展格局。
(三)稳步提升。充分发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平台优势,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资本市场的对接,解决“3030”新农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浙江农业现代化创新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是农业综合开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设区市财政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考察和筛选“3030”新农人及项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宣传引导。省财政厅将建立“3030”新农人网络平台,用于引领、交流、项目对接、宣传和发布相关信息。各地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支持“3030”新农人创业创新的各项政策,调动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创业、兴业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项目评审。建立“3030”新农人及其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选择来自农业一线,懂创新、重实践、有经验、有业绩的新农人、中青年现代农业专家和金融专家等,有效提高评审质量,坚持好中选优。
(四)提高扶持质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利用第三方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对“3030”新农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五)层层推进“3030”新农人行动计划。各地应参照省财政厅做法,积极开展“3030”新农人培育试点工作,多层次培育农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省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七、其他
(一)各设区市财政局可采取直接推荐或遴选推荐等方式,组织申报推荐“3030”新农人。一般应于10月底前推荐下一年度“3030”新农人名单,2017年度推荐时间截至5月30日。
(二)省财政厅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3030”新农人进行评审。
(三)3030”新农人及其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将由省农发办另行制定下发。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