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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4〕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

(一)凡符合条件者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二份,A4纸),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处,电话:87055426、87054195。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省环境保护局。

(二)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环境保护局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