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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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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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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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10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万平方米,其中定海3.22万平方米,普陀1.00万平方米,嵊泗0.78万平方米。全市新增经济适用住房220套。
(二)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20%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同时通过旧公房转换、收购等多种途径增加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285户。
(三)启动公共租赁房工作。各级政府要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房源,近期重点为暂无住房的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人才提供周转性用房。2010年至2012年全市推出公共租赁房5万平方米,其中2010年推出1万平方米。加紧制定公共租赁房实施配套政策。
(四)加快民工公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配套建设民工公寓。企业比较集中、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鼓励基层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或租用企业空置用地等方式建造民工公寓。
二、加快推进旧城改造
(五)加快旧城区改造。加紧实施重点区块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危房解危、“城中村”整治等项目。2010全市新开工改造城市旧住宅区15万平方米,其中定海10万平方米、普陀2.50万平方米、岱山2.00万平方米、嵊泗0.50万平方米。
(六)加快工矿企业危旧住房改造。通过积极向上争取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有条件的区块要在规划引导下,实施整体改造。
三、加快渔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七)推进农房改造建设。2010年全市完成改造建设农房7750户(分别为定海2800户,普陀2870户,岱山860户,嵊泗120户,新城1100户),其中改造危旧房2750户,新建1750户,拆迁安置3250户。全市完成渔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448户,其中定海130户,普陀117户,岱山61户,嵊泗120户、新城20户。
(八)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根据城市建设和重点开发区域建设需要,合理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201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80万平方米,其中新城54万平方米,定海7万平方米,普陀15万平方米,岱山4万平方米。
(九)加快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要求,在中心城区和县城、中心镇逐步推广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2010年全市新开工12.7万平方米,其中定海7.2万平方米,普陀5.5万平方米。
四、鼓励和促进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继续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住房。2010年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给予所征收契税全额的财政补贴。
(十一)继续支持居民改善型住房消费。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的,2010年出售原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继续执行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全额或差额退还政策。
(十二)落实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允许公共租赁房的承租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2010年对以家庭为单位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首次购房者,优先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对于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宅的,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对于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二套房或非普通住宅的,适当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明确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我市普通住宅的标准为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程序。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制定公开合理的预售方案,明确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明确销售计划及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严禁期房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制度,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绝他人认购。
(十六)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开发企业加大开发推进力度。依法查处囤积土地、非法预售或变相预约收取定金、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时间,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政府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围绕资金筹措、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管理服务等重点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