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续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不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激发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进一步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工作流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或优化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相关格式文本参考样式参见附件1-2),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使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三、加强事后核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明确核查部门、时间、方式以及免予核查的情形等内容,重点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施在线核查。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在核查监管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
四、强化信用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根据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形,可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对相关机构予以支持或限制。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异议申请,鼓励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其失信行为。
五、推进工作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筹调度。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审批、监管职责,建立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协同对接机制,及时共享有关数据信息,实现行政审批与核查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服务质量与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要适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制度规程,提升业务办理能力。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告知承诺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在线核查监管等工作效能。要及时公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诺事项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参考样式)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五)《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七)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审批部门
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制。
五、法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
(一)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承诺书。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办理方式
线下:行政审批部门窗口;
线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地方政务服务系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送达方式
自行领取或者邮寄(邮费自理)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十三、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
具体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公布。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参考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部门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 名: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审批部门告知
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四)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违诺责任
1.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将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
2.根据违反承诺的具体情形,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申请人承诺
(机构名称)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定条件,具体是:
1.章程和管理制度方面:
2.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方面:
3.专职工作人员方面:
(四)愿意承担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政审批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行政审批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