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嘉政发〔2006〕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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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顺利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76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方式
设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挂靠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财务中心负责派遣、管理项目财务总监,以及财政基建专户管理工作。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按照“一个中心、两种模式、分类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按照基础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和公益事业类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分别采取财政专户管理和派遣财务总监两种管理模式。其中,基础产业类项目,以派遣财务总监方式实施财政监管;基础设施类和公益事业类项目,建设期项目资金以融资方式为主的,按派遣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管理,以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为主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范围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包括市级各国有投资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对象是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建设单位发行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5.单位借款;
6.国债转贷资金;
7.财政借款(包括财政委托贷款和临时借款)。
(三)建设业主单位自筹资金。
1.上级补助资金;
2.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3.营业(营运)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4.其它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5.历年结余资金。
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操作办法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指由财务中心在银行开设“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对以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建设资金,全额通过财务中心进行归集、核算、拨付结算运行和使用监管。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资金的归集。
项目建设资金按不同的来源,分别采取财政直接划转和建设单位缴存两种方式,归集到财务中心财政基建专户。
1.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归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指标文件和收入进度,由市财政局将上级财政补助、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非税收入安排的财政资金,直接划转到财政基建专户。
2.各项借款的归集。
(1)财政借款的归集。国债转贷资金和经批准的财政基建临时借款,在建设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财政基建专户。
(2)商业银行贷款的归集。银行贷款原则上都要归集到财政专户后核拨(具体按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贷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备案,并在贷款资金到达建设单位账户当日,由建设单位开具银行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并填写《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将资金解入财政基建专户。
3.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归集。
建设单位根据自筹资金筹措到位和项目建设进度,开具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并填写《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将资金解入财政基建专户。
(二)财政基建专户的核算和管理。
财政基建专户实行按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建账核算。在财政基建专户原有的财政存款、自筹存款类账户的基础上,增设“融资存款”银行账户。
财政基建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即财政基建专户内所有资金拨付,按照《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基建项目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用。
(三)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财政基建专户内建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项目合同、建设进度及各类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分期拨付。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建设项目,均可按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市财政局要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金支付、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实行财政财务的全过程监管。
四、实行派遣财务总监的操作办法
对建设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中心派遣财务总监,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财务总监实行“双重管理”,以市财政局为主,市国资委配合。
(一)财务总监的职权。
1.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2.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4.监督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预算变动情况;
5.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制度的执行;
6.监督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7.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8.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9.市财政局(财务中心)、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实行财务事项联签制度。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制度。联签事项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
2.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款(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
3.设备购置款的支付请求;
4.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费用的支付请求;
5.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
6.其它需要联签的财务事项。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财务中心报告: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2.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3.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
4.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5.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6.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7.未按合同履约发生的较大金额索赔;
8.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9.市财政局(财务中心)、市国资委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其他事项。
(四)建立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制度。
派驻的财务总监应依据职权,对于联签事项、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监管情况,每日记载监管日志,每周一向财务中心书面报告上周监管情况;若遇紧急情况,应当在当日及时报告。
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资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嘉兴银监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和组织方案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财务中心组建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兼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
(二)组建机构,建章立制。市财政局应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财务中心“三定方案”,抓紧做好机构组建和人员调配工作,高标准地选配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充实到财务中心。同时,抓紧制订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施细则和派遣财务总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财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市财政局要在8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人员划转、选调和招聘,以及业务培训工作。9月份起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全面实施。
(四)密切配合,协调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投标管理、合同审核、工程审价审计、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市国资委要做好财务总监职能和人员的划转工作,保证人员的及时到位和工作的顺利衔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具体方案的实施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