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建发〔2019〕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0〕69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施工管理处:
为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更好地落实《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修改为“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对自承建工程项目起,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施工企业,可调整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0%。”
请各相关单位依据通知,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更好地落实《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
二、工作要求目标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便于《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在我市建设范围内更好的贯彻实施。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范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核心内容
《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修改为“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对自承建工程项目起,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施工企业,可调整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0%。”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78-2106718。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