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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建发〔2019〕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0〕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1〕7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施工管理处:

为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更好地落实《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修改为“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对自承建工程项目起,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施工企业,可调整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0%。”

请各相关单位依据通知,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更好地落实《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

二、工作要求目标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便于《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在我市建设范围内更好的贯彻实施。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范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核心内容

《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修改为“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对自承建工程项目起,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施工企业,可调整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0%。”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578-2106718。



2019年6月3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