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的通知
丽财资产〔2011〕28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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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经研究,我局制订了《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财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复。
(三)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根据规定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四)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和捐赠
第六条 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无偿调拨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的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单项资产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调拨,需提供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附1);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2);
(三)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无偿调拨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协议草案,属于股权转让,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六条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单项资产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报废,需提交报废申请文件;
(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价20万以上(含20万)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提供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报损申请文件;
(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丽水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
2.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
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