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3〕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 ( 鲁财法〔2021〕6号)规定,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对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管理作出新的规定。为有效衔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对外服务、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合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暂作为事业单位的收入,纳入事业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源开展有偿使用活动取得的收入,暂作为事业单位的收入,纳入事业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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