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2〕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调剂金作用,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级调剂金提取

市级调剂金规模一般保持在全市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5%,市级调剂金使用后不足部分,各县(区)按全市统一比例提取。各县(区)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市级调剂金上缴至舟山市财政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专户。

二、市级调剂金使用

(一)县(区)申请市级调剂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2.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

3.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

5.按时足额上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

6.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用历年结余资金弥补后仍不足的。

(二)市级调剂金申请程序。

符合市级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由县(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医保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情况及应对方案,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下拨。

(三)市级调剂金拨付。

县(区)申请使用市级调剂金未超过其上缴额度(指其当期基金规模的5%,下同)的,由市级调剂金全额补助;县(区)申请使用市级调剂金超过其上缴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市级调剂金补助70%,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市级调剂金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县(区)上缴额度的3倍,市级调剂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负责解决,其中市财政最高按当期基金规模的1.5%支付。各县(区)在连续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市级调剂金最高补助额度减半执行。

三、市级调剂金管理

(一)市级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增设相应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人力社保、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2年9 月 1日起实施。

附件:舟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