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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17〕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县及以下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辨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其中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

  2.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

  4.符合下列之一者: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绿谷新秀”、“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5.近3年在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担任本专业中层正职以上职务。

  (二)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名)。

  3.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3名)。

  4.符合下列之一者: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绿谷新秀”、“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5.近3年在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担任本专业中层正职以上职务。

  6.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三)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名)。

  3.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3名)。

  4. 符合下列之一者: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绿谷新秀”、“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5.近3年担任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以上职务。

  (四)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6名)

  3.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前6名)。

  4. 符合下列之一者: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绿谷新秀”、“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本专业单项先进获得者。

  5.担任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以上职务且任职3年以上。

  6.中专学历的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5年。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动承担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对下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业务水平。

  5.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满意度测评达到规定要求。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主动承担专业工作,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高,专业工作量在科(处)室人均占比超平均值。

  2.解决本专业常见多发病(问题)5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在市内有一定影响。

  4.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社区健康科普讲座等2次以上。

  5.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主动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住院等技术指导工作。

  6.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主动承担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对下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业务水平。

  5.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满意度测评达到规定要求。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主动承担专业工作,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较高,专业工作量在科(处)室人均占比超平均值。

  2.解决本专业常见多发病(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在县域内产生较好影响。

  4.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社区健康科普讲座等1次以上。

  5.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主动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住院等技术指导工作。

  6.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为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评审的基本标准,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按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确定当地的推荐评价标准。可按职责权限,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涉及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评聘程序参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县(市、区)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生服务站、医务室、民营医疗机构等机构。

  (二)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含SCI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二级论文是指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目录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四)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市级科研项目:指省卫生计生委(含省中医药管理局)、市科技局立项的项目;

  县级科研项目:指市卫生计生委、县科技局立项的项目。

  (五)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国家科技部公布的科技奖;

  省级科技成果奖励: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科技奖;

  市级科技成果奖励:指丽水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含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科技奖;

  县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科技奖。

  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排名前3位、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排名前5位、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排名前7位的视同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

  (六)本标准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一年(含)以上的医师;

  (四)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上述人员,已申报评审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通过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职称证书。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07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文件依据

  2015年,全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由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2016年底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按不低于指导标准要求,对县及以下评价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评价办法。

  二、文件执行范围

  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三、重要内容解读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要求,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对于评审条件中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的量化也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我市重点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破格申报条件制订方面,降低论文破格要求,对主持科研项目及获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省151人才工程或市138人才工程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我市“绿谷名医”等人才综合奖项及在本单位任本专业中层职务的等作为破格申报条件之一,且要求破格条款达3项以上。

  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量化方面,我市侧重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量化评价,落实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三个方面”考核评价要求,注重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工作量、新技术推广、服务基层能力和带教能力以及解决本专业常见多发病(问题)问题的成效等方面的评价。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