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通知
嘉建〔20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各商业银行嘉兴(市)分(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收件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
㈠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预售资金中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⒈ 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⒉ 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安排表;
⒊ 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⒋ 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及中标通知书等;
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预售项目工程类别及相关材料审核工程预算清册,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并出具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附该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㈢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必须与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相匹配,且由工程预算清册总额计算得出的单位面积综合工程造价必须满足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实际造价要求。
㈣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经审核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须报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调整意见书,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监管银行备案。
二、向监管银行(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同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资金账户。
㈡除监管银行外,为监管项目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其他银行须为协管银行,各协管银行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一个协管账户。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预发放监管账户账号,向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协管账户账号,并向协管银行提供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户账号。
㈣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附该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⒉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安排表;
⒊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协议及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
⒍ 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须报人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和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正式开立监管账户(协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向监管银行正式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向协管银行正式申请开立协管账户。开立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立监管账户(协管账户)应当向监管银行(协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⒉监管银行(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将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开立情况报人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备案
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在监管账户(协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备案。
监管银行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申请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
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⒊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附该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⒌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安排表;
⒍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⒎ 监管账户账号、各协管账户账号;
⒏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协管银行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申请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
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⒊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申请使用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各协管账户余额情况等,严格审核资金使用申请,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每项支出项目,累计支出额度不得超出工程预算清册内该项目资金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由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⒊ 申请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⒊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证明;
⒋ 申请设计、监理等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⒌ 申请偿还项目工程开发贷款的,提供相关贷款资料;
⒍ 其他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每次申请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凭据。
㈡在符合使用条件的前提下,监管资金必须由监管银行从监管账户统一划拨。同时,各协管账户除向本监管项目监管账户划转资金以外,不得进行取现、转账、办理理财或质押等操作。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一般监管资金用作监管项目工程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A+B-C≥D
A为监管账户及各协管账户的余额总和;
B为已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
C为本次申请的资金(用作工程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D为重点监管资金额(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㈣ 监管账户和协管账户不得开通自助支付功能。
六、监管银行(协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监管项目月资金监管情况备案
㈠各协管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项目监管银行报送上月协管账户资金情况汇总表(附出入账对账单)。由项目监管银行对各协管银行的协管账户出入账情况进行核实汇总。
㈡监管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报送预售资金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⒈ 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
⒉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统计表。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⒈ 监管项目月度工程完成形象进度表;
⒉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统计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应当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提供以下材料:
⒈ 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申请审批表;
⒉ 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情况说明;
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批准后,原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解除原监管协议,变更后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重新签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监管银行在重新签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原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变更后的监管账户。
㈢变更后的监管银行在签订新的监管协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申请审批表;
⒉ 解除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证明;
⒊ 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⒋ 原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的转账证明;
⒌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解除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证明;
⒉ 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⒊ 原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的转账证明;
⒋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㈤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变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监管银行提供各协管银行名称及协管账户账号,向各协管银行提供变更后的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账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协管银行或协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协管银行或协管账户的,应当将协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变更后的协管银行或协管账户报监管银行、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变更协管银行(协管账户)情况说明;
⒉ 原协管账户资金转入监管账户的转账证明;
⒊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
⒋监管银行、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监管账户(协管账户)申请撤销备案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监管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后,才能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及协管账户;在向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提出资金账户注销时,先行注销协管账户账号,然后再注销监管账户账号。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协管账户账号时,应当向协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 协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⒉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
⒊ 协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监管账户账号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⒈ 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⒉ 各协管银行的协管账户账号注销证明;
⒊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
⒋ 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㈣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注销监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账户注销情况分别报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⒈ 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申请书;
⒉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监督管理
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有关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和协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㈡建立健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与监管银行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网络专线连接,逐步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数据和预售资金入账数据的互通共享,有效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㈢监管银行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的审核实施工作。
㈣监管银行与协管银行应相互密切配合,按照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如发现有违反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需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若企业未及时整改,应第一时间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书面反映。对于协管银行未及时将有关资金情况按月报送给监管银行的,监管银行应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反映。
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满足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或协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项目监管银行、监管银行账户账号、协管银行账户账号等内容在售楼现场公示,接受询问、监督。
十一、违规责任
㈠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市区范围内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协管银行未按规定协管,导致预售资金违规使用的,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市区范围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按规定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预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对其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㈢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㈣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协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监管项目的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㈤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之前文件规定的业务流程及收件材料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⒈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见附件】
⒉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
⒊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调整意见书;
⒋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
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表;
⒍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申请审批表;
⒎预售资金监管撤销申请书;
⒏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3月15日
[文字解读]《嘉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19-03-15
2019年3月15日,嘉兴市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底,市建设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联合开展了市本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和检查台账方式发现了有关问题。经过近一年的整改完善,大部分问题已得到解决,但仍然存在部分亟需明确的事项。为进一步强化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流程及收件资料,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通知》,拟由市建设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联合印发。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
二、制定过程
针对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进行了多次的研究探讨,在调研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吸取海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18年11月,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通知》初稿。2018年12月13日,召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根据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及三区房管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25日下午,召开了相关部门(包括部分银行、房企、监理单位以及三区房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局)征求意见会。2019年3月11日下午,再次召开了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工作会议,就此文件进行了商议明确。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十二部分组成,鉴于规范业务流程及收件材料,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撰写,主要包括“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定”、“向监管银行(协管银行)申请预发放监管账户(协管账户)账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正式开立监管账户(协管账户)”、“监管银行(协管银行)将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协管账户)开立情况报人行、银监部门备案”、“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申请使用”、“监管银行(协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监管项目月资金监管情况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协管银行或协管账户”、“监管账户(协管账户)申请撤销备案”、“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和“其他”。《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的要求,明确了日常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责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通知主要是对我市目前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和收件材料的进一步规范,已印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文件仍然继续执行。
2.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无发文权限,由市建设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联合发文。
3.关于施行日期。鉴于当前房地产形势,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建议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