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制定日期 |
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
|||||
4 |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2011.3.30 |
|
一、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 |
一、房地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契税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 |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