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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人社发〔2015〕6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0〕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金华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华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公 安 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 华 市 商 务 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 华 市 旅 游 局

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2015年7月3日


金华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租赁经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0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租赁他人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制造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用人单位,在市、区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监督下,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审核认定和具体管理(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并与当地管理部门签订“无欠薪责任书”。
第四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采取现金缴纳和提供担保(抵押质押)两种形式。
现金缴纳计算方法:金华市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有
职工人数×3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采用担保(抵押质押)形式的,由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或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抵押质押)金额应不低于应缴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由当地管理部门向被认定的用人单位出具并送达《用人单位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认定书》。用人单位在接到当地管理部门发出的《用人单位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认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抵押质押),或到市区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当地管理部门签订《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书》. 用人单位采用担保(抵押质押)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书应明确担保(抵押质押)期限、金额、责任履行等。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凭证或担保(抵押质押)书交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保证金或采用担保(抵押质押)后,如职工人数明显变动的,应于次年年初向当地管理部门申请调整缴纳保证金数额。经当地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额度,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用人单位依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变更担保(抵押质押)。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近两年连续被评定为区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诚信(和谐)企业或劳动保障年审A级企业以及用人单位获得本行业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的,凭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免预存意见,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免预存、免担保(抵押质押),已预存、已建立担保(抵押质押)的,可以解除预存或担保(抵押质押)。取消上述诚信或荣誉资格及因欠薪行为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应按规定重新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抵押质押)手续。
第八条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以启用保证金。因企业主逃匿造成职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经当地管理部门批准、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启用保证金。委托银行凭通知书划支工资支付保证金。
采用担保(抵押质押)方式的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因企业主逃匿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按担保(抵押质押)书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职工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职工有权依法继续追偿。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被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后,必须在30日内补足等额的工资保证金。
为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的单位(个人)的担保期限到期或担保能力出现明显丧失,或用人单位抵押质押款达不到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时,当地管理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新的担保单位(个人)、抵押质押或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歇业、迁移或者注销三个月后,经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可向当地管理部门申请,凭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销户通知书》办理销户手续或解除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引导职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拒缴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实行重点监控和督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要及时介入,配合做好化解工作,有效制止事态扩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职,依法予以惩治。综治办、工会、司法、税务、安监、建设等部门对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未建立租赁经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