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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0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



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内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中村拆迁必须符合城中村改造的专项规划和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改造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越城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

1.安置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下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2)新婚夫妇,双方确无结婚用房的。

(3)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4)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建筑面积标准:

1.1~2人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80m²。

2.3人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120m²。

3.4人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160m²。

4.5人及5人以上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200m²。

在上述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线下,每户实际安置建筑面积标准要结合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原房屋按评估价补偿。

2.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原房屋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等同部分按评估价补偿,超过安置建筑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乘以补偿系数补偿(见附件)。

原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安置房的价格:

1.安置房建筑面积等同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购买;其余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2.被拆迁人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m²的,可以按重置价购买到人均25 m²;其余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九条  已经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得到货币化安置款后,不购买住宅,寄住(或借住、租房住)在城中村房屋,再次拆迁的不能列入安置对象,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建新未按规定要求拆旧的,该旧房不作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土地征用后的农转非居民、购买城镇户口的居民、户口不在“城中村”改造村的村民以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人员的合法私有住宅房屋,可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拆除单位和个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产权性质确定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按评估价的4倍予以补偿,其他房屋以评估价予以补偿;涉及土地补偿的按绍市府办发[2000]2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时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

1.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作补偿安置,并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2.拆迁时未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按建筑面积作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3.拆迁时已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拆除设有典权、产权不明及产权有纠纷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设立抵押物或清偿债务,逾期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权属及使用性质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为基础,结合实际丈量来认定。土地权属和使用性质确定机构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核定;安置房的重置价、商品房价格,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树木、附属物等的补偿价格: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八条  搬家补助费、过渡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地段分类、补偿系数



根据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实际情况,将城中村进行适当的地段分类,划分情况及补偿系数如下:

一、地段分类

一类地段:东至平江路,南至秦望路,西至越西路,北至萧甬铁路。包括:塔山、任家塔、念亩头、外山、金鸡塘、府山、鹿湖庄、塘南、寨下、沈家庄、罗家庄、伟联、快阁、河山桥。(14个村)

二类地段:一类地段外东至东环线,南至越城南路,西至绍大线,北至104国道北复线。包括:西金、五云、东光、江家溇、繁荣、城郊、南山、亭山、凌江岸、王家庄、鹅境、树下王、叶家堡、余家岸、云栖、吴家塔、南底、蒋家淡、西郊、青甸湖、北海、革新、塘湾、灵芝、后墅、钟堰、蕺山。(27个村)

二、补偿系数

1.一类地段:系数为2.0

2.二类地段:系数为1.5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