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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浙农政发〔2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集体资产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提升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以组织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行阳光化、监督数智化、体系集成化为路径,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运转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公平、开放、流动、竞争的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机制,资产管理数字化应用、任期内集体经济审计、财务过程结果阳光公开等实现全覆盖,全省集体经济年收入30万元且经营性收入15万元以下行政村基本消除,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行政村占比达到50%以上。

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体系

(三)明晰资产性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按状态可分为非货币化资产和货币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

(四)明确行使主体。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组(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可由村民小组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撤村建居地区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社区,应保留村经济合作社,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加强产权保护。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书面备案。村庄撤并的,未经社员大会通过不得打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资产收益仍归原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六)严格收益分配。村经济合作社年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缴各项欠款,搞好承包租赁合同结算和兑现。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方实行按份额(股份)分红。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七)规范内设机构。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事权。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社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完善章程,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集体经济重要财务和经营事项的决策,应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八)加强登记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内村经济合作社发放组织登记证书,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到应登记尽登记,村经济合作社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票据开立等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实行社员登记备案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将社员信息以及持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份额(股份)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九)完善治理机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社监会与村监会的职能关系,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在理清权责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分设行政账和经济账,实行资产、账务和核算分离。

四、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行体系

(十)开展清产核资。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鼓励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村集体大额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可委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城市社区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应指定一名党组织成员或社管会成员联签。严格执行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有关规定,严禁将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严格规范村级劳务用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

(十二)强化资产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

(十三)推进市场经营。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制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十四)规范产权流转。建立全省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系统,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层交易机制,细化制定分层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全部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动上述权益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五)防范经营风险。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布。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五、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

(十六)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村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社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十七)强化社监会监督。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村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月向党员、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开发“阳光公开”场景应用,以数字化改革把“三务”公开穿透到村、到户、到人。有效运用“三务”公开栏及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现代信息媒介,将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开展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

(二十)强化部门监督。落实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进村级组织审计巡察工作,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组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非编制单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增设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六、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数字化改革

(二十一)推进数字系统建设。开发上线省市县乡村一级联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浙农经管”应用),全面构建农村集体资产数字化应用执行链。村级财务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核算,同步开展原财务数据迁移归集,准确、平稳、高效做好系统数据初始化结转。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民政、审计等部门衔接,打造集体资产管理多跨场景协同应用,实现集体资产管理过程全留痕、可追溯、可倒查。

(二十二)推行集体资金线上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金线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推行“无纸化”审批、“非现金”收付,对村级账目和资金链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持续扩大村级转账支付覆盖面,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实现痕迹可追溯。在原有银行转账收款基础上,鼓励引入“扫码收款”方式,通过由开户银行提供扫码支付收单产品和手机支付功能于一体的聚合二维码,推行“线上收付”。

(二十三)开展村级集体资产三色管理。开发“浙农码”村社版应用,以账务报结、开支审批、债权债务、合同履行、资产处置、公示公开等核心数据为基础,根据集体资产运行高危风险、中低风险、健康安全等行情形成红、黄、绿三色浙农码,发挥动态管理、实时监管、关联分析、智能预警效应。

七、切实加强领导和政策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清廉村居和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健全责任机制,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纪委监委、组织、财政、民政、审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好集体资产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强化机构、人员、经费、场所、数字系统硬件等保障,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系统化、体系化要求,构建所辖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梳理建立问题、任务、责任“三张清单”,细化量化目标举措,确保工作落实落地。

(二十五)加强队伍建设。稳定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报酬的1/2。加强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管力量,各乡镇(街道)应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不得兼任代理会计。稳定代理会计队伍,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代理会计数量,一般每人代理村数不超过5个;推行代理会计定期驻村、定期走访调研等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代理服务,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职业化管理。加大各级集体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

(二十六)加强绩效评价。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评价体系,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标杆县建设,制定相关标准,分批推进创建。各市、县(市、区)要把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年度目标考核和基层党建述职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对发生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9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