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04-19 舟建发〔2018〕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最高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4.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国家级或出国(境)、省级、市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学时。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
2.发表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六)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七)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建设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八)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可认定9个学时;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合格模块可认定6个学时。
第九条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均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托“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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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4- 19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出台背景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推进专技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技队伍能力水平的客观需要。推行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是完善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体系,规范专技人员继续教育行为的重要抓手。作为专技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3年,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印发《舟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舟人社发[2013]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转发了该文件(舟人社发[2016]102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习途径、学习要求、学时计算及其登记办法等,根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我们起草了《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二)《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
(三)《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
(四)《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
(五)《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245号)
(六)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02号)
三、制定过程
省人社厅《办法》和省建设厅《细则》印发后,市住建局根据省建设厅《细则》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起草形成了《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在内部论证的基础上,市住建局与市人社局沟通联系和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住建局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与人社部令、省政府令、省《办法》以及省《细则》精神不相矛盾,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细则》中尽可能予以采纳,最终修改形成《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草案)
四、起草思路及与省《细则》的比较
《细则》起草中有以下几个考虑:
(一)鉴于《细则》是我市第一次制定,施行中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所以本《细则》为试行细则,与省《细则》一致。
(二)鉴于《细则》的地方适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需要,《细则》第八条在不违背省《细则》大原则的前提下,在专业科目分类及学时计算标准上作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1.第二款第三项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学时认定,调整为每条最高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增加第八款,将参加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认定9个学时;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合格模块可认定6个学时。
(三)根据省建设厅《细则》规定,结合舟山市专技人员现实情况,在《细则》中明确,行业公需科目学习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社厅明确,一般公需科目学习由市人社局明确,并在《细则》中指明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四)《细则》提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一方面考虑到《细则》出台时间上的衔接,另一方面考虑到更方便整年度操作。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学时应用的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学时应用的要求
第四条明确了学时登记的学习科目分类
第五条明确了学时基本要求
第六条明确了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第七条明确了学时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了专业科目学习分类、途径和学时认定标准
第九条明确了公需科目学习途径和学时认定标准
第十条明确了学时登记要求和途径
第十一条明确了专技人员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时应提供学时登记信息的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专技人员未达到学时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明确了《细则》属性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