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20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