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修改的条款及内容 |
1 |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被《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绍市府发〔1995〕58号 |
1995.07.06 |
1.第13条修改为:对爱国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连续三个月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该单位公开予以批评和曝光。 2.第15条停止执行。 |
2 |
绍兴市区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废止】 |
绍市府发〔1995〕59号 |
1995.07.06 |
1.第17条修改为: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其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除组织人员杀灭外,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第18条修改为:除“四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 3.第19条、第20条停止执行。 |
3 |
市政府令第29号 |
1999.01.20 |
1.第3条后增加一句:并将村级档案管理纳入有关考核工作内容。 2.第12条修改为:村应设综合档案室,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并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配备档案工作必需的设备设施,保证档案安全。有条件的村应逐步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管理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