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全面覆盖、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效举措,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有利于增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提出的实施范围是指市国资委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出资形成的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统称“企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授权、全面覆盖原则。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理清家底、逐步推进原则。主管部门要理顺企业投资主体,摸清企业资产家底,据实报告企业整体情况。市国资委要加强核查,分期分批,逐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三)坚持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企业应统一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监管方式,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
四、监管方式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委托监管、直接监管和单一资产监管三种监管方式。
(一)委托监管。对民生性、公益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出资人变更为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相关主管部门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附件1),明确委托监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二)直接监管。对一般竞争性的国有独资或参股企业,市国资委可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可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按行业和经营特点将其划入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直接监管方式,形成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单一资产监管。对某些性质特殊的企业,企业出资人目前暂时保持不变,市国资委只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管,依照政策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等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主管部门通过派出产权代表,决策企业领导选任、薪酬分配、经营管理等有关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清查资产,确定方案。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摸清企业国有资产数量、结构、变动和收益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市国资委。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发文明确实施委托监管、直接监管和单一资产监管的企业名单。
(三)理顺关系,落实责任。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出资人变更登记手续,理顺出资关系。实施委托监管方式的,市国资委应与主管部门及时签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职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
2. 监管企业名单(表1~3)
附件1
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责任书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明确委托监管双方职责,根据《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2〕号),经市政府同意,签订本责任书。
一、委托监管各方
委托方: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接管方:
二、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范围
委托监管的企业范围:及其出资企业
委托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根据 2011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三、委托监管期限: 三 年。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双方另行商定监管方式。
四、委托方职责
(一)负责办理接管方申报的各种事项;
(二)负责做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根据政策法规和本责任书约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
五、接管方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全面监管,依法代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负责细化和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具体监管制度。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健全重大投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商同委托方,规范制订企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和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负责申报政策法规规定的应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具体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划转、产权转让、资产核销、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事项;
(五)负责申报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应由委托方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管理关系损害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利益;
(七)负责企业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并追究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责任;
(八)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
(九)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查;
(十)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六、接管方承诺:对于本责任书载明的监管职责已经全面了解;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责任书履行相应职责;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将本责任书载明的监管职责转托第三方;在向委托方申报有关手续时,应先履行尽职义务。接管方未尽职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接管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市政府批准,委托监管关系可以调整、终止或撤销。
八、委托方和接管方可就未预见事项签订补充书。正文、补充和附件均为本责任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九、本责任书一式 五 份,委托方、接管方各持 二 份,市政府备案 一 份。
委托方(盖章):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接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