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印发
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鼓励先进,引领示范,促进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对象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校园、医院。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酒店、校园。
3.获得“省级节水型”称号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三、奖励标准
1.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30万元。
2.省级节水标杆奖励5万元。
3.省级节水型单位奖励5万元。
四、申报流程
由奖励对象(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填写《丽水市本级节水奖励申报表》,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审核后,按流程次年予以拨付。
五、资金管理
1.对获得上级、本级补助奖励,或市本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与本奖励办法不重复享受。
2.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节水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对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
3.节水奖励资金鼓励进一步用于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
4.本办法中涉及的节水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六、其他
1.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称号的企业,按照《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丽政发〔2021〕12号)执行,本奖励办法不予受理。
2.本奖励办法未将小区列入奖励对象,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时,可将省级节水标杆小区、省级节水型小区列入奖励对象。
3.对于2021年度省级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单位可追溯执行。
4.本奖励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丽水市本级节水奖励申报表
《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8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202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督促指导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推进第十一批(2022年度)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21年4月《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节水行动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到2022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文件要求“法规制度健全,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和《丽水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0〕71号)第十一条“完善节水奖励机制。研究集成促进节水的政策措施,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对再生水回用、雨水集蓄利用、节水技改等节水项目的支持作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制定《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对后续节水工作将起到正向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节水积极性。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级的相关考核要求,今年省对于丽水市的奖励政策出台有以下考核目标:
1、2020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7号)中要求“到2022年,所有设区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2021年5月《浙江省水利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202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督促指导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推进第十一批(2022年度)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21年4月《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节水行动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到2022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文件要求“法规制度健全,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2、根据《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丽水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都有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节水奖励机制。尤其对于丽水来说,作为浙江大花园核心区,更要打造丰水地区的节水样板,将节水就是减排,节水就是减碳,节水就是保护绿水青山结合到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1号令)
3.《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4.《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0〕27号)
5.《浙江省水利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202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浙节水办〔2021〕6号)
6.《
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5〕185号)
7.《丽水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0〕7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适用范围为:市本级。
(二)执行的有关期限
1.文件印发实施后,有效期5年。
2.对于2021年度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单位可追溯执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奖励对象: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校园、医院。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酒店、校园。3.获得“省级节水型”称号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奖励标准:1.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30万元。2.节水标杆奖励5万元。3.省级节水型单位奖励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1.获得“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称号的企业,按照《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丽政发〔2021〕12号)执行,本奖励办法不予受理。2.因不存在“市本级范围的小区”这一概念,本奖励办法未将小区列入奖励对象。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时,可将节水标杆小区、省级节水型小区列入奖励对象。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2016年7月制定的《丽水市区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为非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条“(二)节水奖励。对节水先进单位、节水先进个人、优秀节水示范项目等给予奖励。完成水平衡测试、实施节水设施改造,并获得省级节水单位(企业)称号的社会单位(企业),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每单位(企业)获得5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节水单位(企业)5万元奖励标准。该文件已于2021年7月到期无法继续使用。
此次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和修改。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印发30日后开始执行。
八、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城建处,联系电话:0578-210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