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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所有权确权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所有权确权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4〕3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西湖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土地所有权有关确权问题的请示》(西国土(2004] 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如果该土地所有权人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未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在实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时,已属城市范围的,该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不属城市范围的,该土地确认为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