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相关规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财综〔2012〕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二点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的收益率计提”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二点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的收益率计提”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二点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的收益率计提”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二点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的收益率计提”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废止第二条第二点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的收益率计提”的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市本级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
)、《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11〕109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2〕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金华实际,现就市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成本核算,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准确核算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相关规费的前提和基础。各区财政局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土地出让金,并正确、完整地归集土地出让成本(以下简称“成本支出”),做到不重不漏。“成本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包括用于支付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四)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包括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二、明确计提清算方式,足额提取相关规费
(一)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宗地结算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分别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总成交价款的2%进行预提。
年底市财政局以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成本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即土地出让收益),作为计提相关规费的口径,按收支分类科目的金额进行清算。宗地预提不足的,由各区将不足部分自行交回市财政,交不足的,在财政年终决算时通过体制扣回补足;多提的退还各区。
(二)市城投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金磐开发区等单位提出土地出让收入宗地结算时,需报送《市本级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1)并附相关材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分别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扣除“成本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的10%计提。若收益率低于20%,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的收益率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2%计提。
三、加强规费计提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安排使用土地出让金。已列支的收支预算科目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备案。
(二)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要结合土地出让支出情况,强化“成本支出”的审核,加强土地出让成本支出的监督检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市区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应计提数计算表》(附表2)及全年成本支出相关资料。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