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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5日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工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补偿。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的具体工作;各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工作。

  第四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以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为准。

  第五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第六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尚未设立规划派出机构的区(园区),仍由其他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情况特殊确有正当理由需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联席会议决定予以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决定予以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予以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其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未记载用途的,按土地用途确定建筑用途。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建房人或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供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审批情况、建造时间、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明。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登记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可将调查登记资料移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核验有关情况。核验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出具相应的书面核验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过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查验,对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审批时间等进行核查;规划部门应当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进行查验,并结合已有地图资料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房产测绘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书面核验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该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补偿建筑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移交城市管理、规划、土地等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分户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