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5〕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巩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理顺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进一步展现港城现代都市的景观风貌,根据《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依法规范、控量提质、合理布局、管理有效”为原则,按照“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统一、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设施设置标准清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联合审批,分类运营、科学管理,激发户外广告市场内生动力,推动和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致力打造更加舒适、精致、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市容景观,展现国际港城现代风貌。
二、明确主体职责,夯实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基础
(一)管理主体职责
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审批备案、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户外广告管理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划编制主体职责
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修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及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市城管部门:负责编制(修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中,江北区北外环路以北和东部新城区域专项规划分别委托江北区和东部新城编制(修编)。
鄞州区(含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负责编制(修编)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中,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专项规划由鄞州区委托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编制(修编)。
三、明确相关事项,健全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制
(一)广告设施审批依据
主要依据为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经依法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海曙区、江东区(含东部新城)、江北区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各区设置审批由属地城管部门统一受理;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设置审批由鄞州区城管部门统一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属地负责审批,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性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属地负责备案。
(二)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
电子显示装置和落地景观式以及与建筑物立面一体化改造等其他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一般为六年;其中,依附临时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临时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且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一般为三年;其中,依附临时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临时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且不超过三年。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验收和定期检查制度
设置单位自行对经许可后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验收,在验收后五日内向属地城管部门报送多角度实景图、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设置单位必须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每年一次安全检测,向属地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四)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道路(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指引》、《规范》规定。设置在相对开放空间的,应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暂缓拆除对象整治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期间,经暂缓拆除备案的商业性区域建筑物广告设施等暂缓拆除对象,符合《指引》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不符合《指引》和《专项规划》要求或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拆除,其中涉及中山路综合整治的,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楼宇标识按照《指引》规定进行设置。
(六)其他事项
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中,设置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妨碍建筑物消防、结构安全以及正常日照、采光、通风等,并按照《专项规划》规定的控制要素进行设置。
2.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指引》、《规范》等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发布登记,暂不需要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1)在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站点、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内部空间设置的;
(2)在商业广场、专业市场以及住宅小区等相对封闭区域设置的;
(3)依附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的;
(4)依附围墙(围挡)设置的。
3.城市道路两侧存量商业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或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拆除。价格进社区公示牌设置在道路的予以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增量建筑物,利用其外立面或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的“三同时”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批准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向城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4.需补办行政许可的存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补办行政许可时,具体设置点位、数量及形式由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
办法》、《指引》、《专项规划》等意见规定重新确定,并出具由法定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的安全检测报告。
四、分类运营,建立户外广告有序经营机制
(一)建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运行的原则,进行设置、管理和经营。
1.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高速公路用地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出让;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机场和物流园区由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出让。
为确保平稳过渡,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平安浙江宣传栏、宁波日报(人民日报)阅报栏、报刊亭、信息亭、路名牌、电话亭、咪表告示牌、道路遮阳棚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凡在《
办法》施行前,已与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协议并有明确期限的,待协议期满后终止相关设置行为(设置期限超出2017年底的,按2017年底算);无明确期限的及由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自行运营的,于2017年底前终止相关设置行为。擅自设置的,应当自本意见实施后立即终止相关设置行为,并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行拆除。
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设置期限届满后,依附路名牌、电话亭、咪表告示牌、道路遮阳棚等设施设置的,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行拆除,并妥善处理好相关善后工作,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依附公交候车亭、平安浙江宣传栏、宁波日报(人民日报)阅报栏、报刊亭、信息亭等设施设置的,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出让,买受人取得其载体使用权后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2.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公开出让载体使用权或通过自主委托方式实施。
(二)建立户外公益广告管理机制
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协调,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设置户外广告应保证30%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其中,依附公共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30%以上点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管理公益广告的发布,具体根据文明城市创建等相关要求实施。在举办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或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在本意见实施前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合同文本中对公益广告发布量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维持原状。
五、科学管理,建立户外广告规范监管体系
(一)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体系
户外广告设置事后监管包括日常监管、验收监管和安全监管。各区政府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辖区户外广告的事后监管具体工作。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掌控辖区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对违法广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二是加强验收监管,督促广告设置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做好相关验收资料内容的审核,对未报送验收资料、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及安全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广告设施,按照规定予以限期整改或拆除;三是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广告设置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每年一次安全检测,在台风等异常恶劣天气期间,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并督促广告设置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广告设置诚信管理制度
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数据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设置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安全隐患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拒不采取整改措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数据库。
(三)建立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制度
建立互联互通制度是户外广告监管有效衔接、信息畅通、形成合力的先决条件。主要在信息反馈、问题处理两个方面建立市与区、管理与执法以及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制度。以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告知单为辅助,将审批信息、发现问题、问题处理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确保户外广告监管信息对称。
(四)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评估和调整制度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户外广告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确保户外广告规划的可操作性,建立评估和调整制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从发布之日起原则上满三年以上进行评估和修编;日常局部调整由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商议后拟定,调整情况对外公示七日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科学统筹,综合协调
加强相关部门、市与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之间的协调与联动,加快《专项规划》“落地”;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专门户外广告监管机构和人员,形成“综合统筹、职责明确、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注重精细长效,提升品质
落实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是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抓手。户外广告设置要坚持高标准定位,着力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推进户外广告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推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审批和事后监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干预手段解决户外广告有序设置问题,坚决打击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与发布,依法保障广告企业合法权益。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含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其他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