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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交易有关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交易有关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局各处室(分局)、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土地交易和登记的关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高效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便民惠民、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原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集中受理的土地交易申请调整为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受理,即各分中心在受理辖区范围内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同步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

二、具体事项办理

1.个人住宅用地交易(交易双方均为个人)。下放至各分中心。各分中心按绍政办发〔2004〕154号、绍市建设住〔2014〕331号等文件精神办理,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受理时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先行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再予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其中,2016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各分中心将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扫描受理资料并转发至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交易审查确认;交易中心核实确认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生成《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再转发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查。

2.其他土地交易。各分中心受理申请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审查;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确认书》,移交各分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3.土地交易中涉及资产处置的,根据绍市土资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先行在属地各分局进行土地审批处置,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新增“绍兴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交易确认章(3-5)”、“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住宅交易土地出让合同专用章(3-5)”,分别依次授权给不动产登记越城区(镜湖新区)分中心、袍江开发区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专项用于本次下放至各分中心的个人住宅用地交易确认及出让合同签订。直属分中心的印章使用保持现状,不作调整。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后交予分中心,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各分中心要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在授权事项范围内使用。

2.土地交易所涉处室(分局)、单位要按“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好相关职责。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等,确保所涉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日常出现的问题;各分局要在做好下放事项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各分中心开展工作;各分中心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职、高效办事。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30日
来源: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