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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金管〔202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化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和“凤凰行动”计划,扎实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顾问是指在浙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委派,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规划、投融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与财务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金融顾问服务是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应坚持公益属性为主导;条件成熟时,本着稳妥推进、创新试点原则,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可设立金融顾问事务所等市场化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与市场化优势互补的长效机制。

三、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各部门、有关机构积极支持金融顾问工作。浙江省金融顾问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金服会”)负责全省金融顾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实施金融顾问制度、金融顾问开展金融服务和金服会实施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各地应积极推进金融顾问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各相关部门应为金融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六、金融顾问分为省级金融顾问、市级金融顾问和县(市、区)级金融顾问,建立三级联动服务机制。

七、金服会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市、县三级金融顾问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金融顾问的组织、管理等;

(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做好协调和支持相关工作;

(二)配合金服会做好金融顾问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九、在浙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应主动参与金融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推荐本单位业务骨干担任金融顾问,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将金融顾问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与奖励。

十、金融顾问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十一、金融顾问选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原则上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省级金融顾问应具有10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高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省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二)市级金融顾问应具有8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市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三)县级金融顾问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县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十二、金融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为企业解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金融等知识培训。

(二)投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制订投资计划,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协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落实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指导企业股改,优化股权结构,对接资本市场;指导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三)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提升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指导企业化解“两链”、股权质押等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

(四)综合服务。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方案、推荐服务机构、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

(五)参谋助手。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管理,完善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搭建政融协作机制,防范和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帮助政府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六)信息反馈。通过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总结提炼企业实际面临的阶段性困难和难关,向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反馈各类信息,助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帮扶政策及化困方案。

十三、金融顾问服务涉及需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则应由金融顾问所在单位提供。金融顾问提供的服务需与其职业资格相匹配,所在单位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不得开展此类业务活动。

十四、金融顾问事务所本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业务,鼓励金融顾问事务所聘用具备公司金融顾问(CFC)资质的金融顾问。金融顾问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金融顾问事务所注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金服会要帮助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清单,不断提升金融顾问事务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五、金融顾问在工作中需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金融顾问身份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事务;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六、金融顾问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金融顾问离职或不再从事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予以解聘。

十七、金融顾问由金服会负责考核与评价,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配合。金融顾问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情况由金服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对工作优秀的金融顾问所在单位,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在有关激励评价中予以加分;对工作优秀的金融顾问,由所在单位在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十九、对金融顾问违反相关行业规范、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对金融顾问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金服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就金融顾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要求等制定相关制度。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政策咨询联系人:沈钢  联系电话:0571-87059464





【问答解读】关于《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问答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4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问:制定《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加强在全省推行金融顾问制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问:《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适用对象是谁?



答: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



问:《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公司法》《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等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等。



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各部门、有关机构积极支持金融顾问工作。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问:金融顾问选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金融顾问选聘需要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二)专业条件:

1.省级金融顾问应具有10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高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省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2.市级金融顾问应具有8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市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3.县级金融顾问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中级职称;

(2)取得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律师、保荐代表人等执业证书;

(3)取得公司金融顾问(CFC)认证;

(4)现(曾)担任县级金融机构中层以上职务。





问:金融顾问提供哪些服务?



答:金融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策咨询。为企业解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金融等知识培训。

(二)投融资服务。帮助企业制订投资计划,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运用金融工具;协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落实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指导企业股改,优化股权结构,对接资本市场;指导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

(三)风险防范。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提升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指导企业化解“两链”、股权质押等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

(四)综合服务。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专业方案、推荐服务机构、寻找投资标的以及协调其他金融资源等。

(五)参谋助手。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管理,完善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搭建政融协作机制,防范和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帮助政府部门开展专业培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六)信息反馈。通过对相关企业的服务,总结提炼企业实际面临的阶段性困难和难关,向地方政府、监管当局反馈各类信息,助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帮扶政策及化困方案。



问:金融顾问事务所的设立遵循哪些原则?



答:金融顾问事务所本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业务,鼓励金融顾问事务所聘用具备公司金融顾问(CFC)资质的金融顾问。金融顾问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



问:金融顾问在工作中需要遵守哪些工作要求?



答:金融顾问在工作中需要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共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服务单位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金融顾问身份从事与金融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其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事务;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问:金融顾问的聘期及考评有哪些?



答:金融顾问聘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金融顾问离职或不再从事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予以解聘。金融顾问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情况由浙江省金融顾问服务联合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文本解读】关于《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8  信息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8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了《关于在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了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

三、制定依据

(一)国家层面。《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等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

(二)省级层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四、制定过程

2021年4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融资处组织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5月和6月,两次发函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各市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的意见;7月,专门召开《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研讨会,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我局向省政府报送《指导意见(送审稿)》,同时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4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45条,不采纳的0条。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21条。一是金融顾问定义。明确金融顾问由所在单位委派、金服会聘任的方式产生,以及金融顾问的职责。二是金融顾问服务机制。金融顾问坚持公益属性为主,可探索设立金融顾问事务所,建立公益性与市场优势互补长效机制。三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金服会职责。明确我局负责指导全省实施金融顾问制度,协调相关工作。金服会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四是金融顾问守法要求。要求相关单位在推行金融顾问制度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五是金融顾问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支持金融顾问开展工作。六是金融顾问管理机制。明确金融顾问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机制。七是金服会具体职责。金服会负责制定金融顾问日常管理制度,做好金融顾问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八是各地金融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九是相关机构落实要求。要求相关机构主动参与金融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推荐业务骨干担任金融顾问并做好考核评价。十是金融顾问选聘基本条件。主要是政治素质好、品德好、遵纪守法、具备履职能力等要求。十一是金融顾问选聘专业条件。分为省市县三级专业条件,省市县三级金融顾问应分别具有10年、8年和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务等从业经历,同时具备相关专业条件之一。 十二是金融顾问服务范围。金融顾问可提供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风险防范、综合服务、参谋助手、信息反馈等六项内容。十三是金融顾问服务要求。金融顾问及所在单位不得从事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业务活动。十四是金融顾问事务所展业要求。要求金融顾问事务所合法合规经营,支持其参照人行印发的《公司金融顾问》行业标准执行。十五是金融顾问工作要求。不得从事泄露国家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身份不符、和单位有利益冲突的事务等。十六是金融顾问续解聘。金融顾问聘期3年,符合条件可续聘,不符合的予以解聘。十七是金融顾问评价机制。明确金服会负责具体考核与评价,各地金融工作部门配合。十八是金融顾问奖励。对工作优秀的金融顾问和所在单位,在有关激励评价中予以体现。十九是金融顾问约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金融顾问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二十是金融顾问细则制定。金服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二十一是解释归属。明确了由省金融局负责解释和施行时间。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七、解读时间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