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7〕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企业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职能定位清晰、机构设置合理、用工规模适当、编制使用效益良好,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实施产权管理与资本运作等职责,对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通过改造业务流程、优化机构设置、调剂编制余缺,不断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凡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应在最短时限内办结,全面提高审批时效。对特殊行业、特殊人才的相关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注重宏观管理和过程管理,完善员工公开招聘、管理等程序,做到规范、严密、科学,从制度上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员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三)事前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机构编制和员工管理的全过程,前移监督检查关口,做好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事前论证审核。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依托,将机构编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机构设置、编制配置、员工管理等情况列入不定期监督检查内容,定向开展重点领域、重大事项、关键环节专项督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机构设置管理。科学谋划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落实整合重组方案和“三定”规定,提高运行效率。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责任,明确企业经营主业、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主要职责;应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加强人力资源、投融资、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性职能部(室)设置,精简事务性职能内设机构。
(二)加强员工编制管理。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编制数、领导职数、中层职数的管理,提高员工编制使用效益。以“效益导向、科学效能、动态管理、分类管理”为原则,以企业性质规模、效益利润、发展需求为核编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外同类企业注册资本金、投资额、销售额等可比指标,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对员工总编制进行定性定量核定。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中层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适当交叉任职。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按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树立依法用工理念,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积极构建与市场接轨的国有企业用工机制,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从严控制从业人员过快增长。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必须在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冗员消化,从严控制临聘人员用工。完善工资薪酬管理机制,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特殊岗位工资制度,因特定工作需要面向社会选聘引进的特殊人才、职业经理人等,其薪酬可参考市场水平确定。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评估决策咨询机制。积极开展机构编制使用绩效评估,科学设计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参考,增强“三定”规定的动态性和合理性。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在有关部门研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目标任务等事项的基础上,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要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二)健全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机制。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配置的核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按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或备案。各有关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人力资源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企业集中。
(三)健全员工聘任和实名制管理机制。有关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选人标准,以岗位需要为前提,科学安排编制使用计划,根据“精简、高效、必需”的原则按程序聘任员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用人行为,推进员工招聘的市场化、公开化和国际化。切实提高招聘工作效率,探索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实现国有企业规模水平与员工队伍协调发展。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四)健全机构编制和员工聘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机构编制和员工聘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探索建立企业机构编制和员工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和自查自纠制度,落实员工对企业机构编制和员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约束作用。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45”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用,抓好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办工作。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实时监督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确保机构编制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五)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分工,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力度,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为企业科学发展做好服务。要积极沟通衔接、密切配合,共同研判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准确把握企业发展态势,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切实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
五、严肃纪律要求
(一)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有关规定,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擅自增设内设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职能,严禁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弄虚作假,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二)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凡“三定”工作涉及的人事调整,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员、突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提拔或安排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涉及岗位调整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进退留转,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和安排。严禁超编进人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录用人员,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三)严肃财经纪律。凡企业整合、重组、撤销的,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资产清理登记、处置和财务处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得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以转移、转卖、转借、私分等方式擅自处理公款公物。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按各自职责认真抓好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和员工。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不及时、不彻底的企业和单位,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纪律处分;集体研究决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级党政部门出资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出资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