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8〕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等有关规定,推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对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成果资源。建立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有利于实现浙江自主创新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报告管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承担全省科技报告收藏、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审核、保存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
(三)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定期汇交公开科技报告和解密解限的科技报告;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立项查重、过程监管、产出分析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深度开发和交流利用;
(五)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
(四)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六)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并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呈交科技报告。
第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以及科技报告相关规范,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科技报告呈交情况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的考核指标。最终科技报告在项目验收时作为验收必要材料之一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以及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专题科技报告,根据需要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延期公开时限。
(一)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非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涉密项目科技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并呈交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并统一提交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对未获通过的报告退回修改,直至审核通过;对通过审核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发布共享,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题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申请或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并责令改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如实对科技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以及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信息浏览服务。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检索以及公开科技报告全文浏览等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于到期前1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由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科技报告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解密后按公开科技报告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报告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须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26
为推动我省科技报告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我处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按规定呈交科技报告是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承担者的法定义务。201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要求到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2016年,科技部出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明确开展科技报告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共享使用等。2017年6月,科技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将科技报告纳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管理范畴。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以推动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为目标,结合我省科技报告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共分为五章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通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现我省战略性科技资源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建立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下设的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审核管理、系统运维、数据对接、报告汇交、共享服务等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撰写报告,完成报告审核呈交,提供保障条件;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工作要求。按照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流程,逐条明确了4类主体的具体工作要求。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需要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和时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公开时限;承担单位对科技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呈交科技报告;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将科技报告统一提交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对科技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并向社会发布共享;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结题验收时,把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申请或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对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将相关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章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开放共享方面,科技报告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向社会开放共享。社会公众可以检索和浏览摘要信息,实名注册用户可以全文浏览。权益保护方面,切实做好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限和参考引用标注制度,及时办理延长保密期限和延期公开时限,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其他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