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4〕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衢州市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5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住宅和市场上的二手房来解决安置住房。
二、“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
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
三、“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市区规划土地联席会议负责“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研究确定“房票”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四、“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按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扣除公布的重置价格后,确定“房票”价格。
(二)“房票”价格确定实行“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议”的原则。由各区块在制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中提出意见,报市区规划土地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各区块对外公布实施。
五、“房票”安置的商品房项目选择
为促进市区房地产健康发展,增加被征收户的选择空间,“房票”可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公开发布商品房选择信息,由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商品房项目。各征收项目选择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应实施主体另行制订。对确需在确定的商品房项目以外选房的被征收人,需经实施单位批准。
六、“房票”的结算办法
(一)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房票”结算办法。
1.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征收人结算。
2.结算款项支付。征收人凭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被征收人房屋买卖合同和“房票”,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直接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相互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根据衢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等情况,由征收人在公开选择商品房项目时予以明确。购买现房的,“房票”部分可一次性全款支付。
(二)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及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三)被征收人购买二手房的“房票”结算办法。
二手房所有权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征收人凭二手房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产过户交易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和“房票”,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直接与二手房所有权人结算。
七、“房票”安置的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
(二)经征收人同意后,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移交拆迁公司拆除;
(三)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移交单、身份证,向征收人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由征收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商品住宅或二手房,签订购房协议,按相关程序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五)商品房开发企业或二手房所有权人按“房票”结算办法,与征收人办理“房票”兑现相关业务。
八、“房票”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房票”不允许购买店铺、不允许买卖、不能兑换现金。
(二)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房票”安置或部分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
(三)被征收人选择全部“房票”安置的,给予全部“房票”价值3%的奖励。
(四)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并由用地单位支付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
(五)“房票”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六)被征收人必须确保1套自住房后,“房票”方可在被征收户之间进行余缺调剂使用,调剂使用金额不超过“房票”票额的15%。
(七)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商品房开发企业如违反合同约定,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八)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