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人专〔2003〕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省人事厅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公布考试结果与发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的组卷和审定。省建设厅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库的建设,统一规划全省建造师的培训工作。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考核认定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搞好资格考试工作,确保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顺利实施。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