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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嘉文广旅〔2021〕65号

南湖区、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教文体局,市级有关企业:

现将《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7月8日



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


为把嘉兴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标杆城市、运河文化旅游目的地和文旅融合的示范地,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根据《嘉兴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此细则。

一、扶持方式、条件与标准

(一)投资补助

1.对符合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饭店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旅游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一次性给予4%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2.对购买游船游艇、旅游营运车、环保电瓶车、新能源车等旅游交通设施设备并投入运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设施设备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对利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项目,在市本级辖区内驻场演出一年以上,每年演出50场及以上的,经认定,按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纳入区级、市级、省级“微改造、精提升”试点项目并经竣工验收完毕的,每家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二)规模奖励和地接奖励

1.对旅游景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饭店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3.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10人(不含10人)以上的团队,在嘉兴市区游览两个以上景点并住宿的,年累计组团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南湖1921红色旅游列车并参加新时代“重走一大路”旅游,游览相关景点的,全年累计3000人以上,凭列车预定凭证、来回车票凭证(包括团体车票)及南湖景区船票等凭证,每人次补助10元,可与地接奖励叠加。单个旅行社最高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每条开通的水上旅游专线(含水上夜游)年接待游客人次首次达到50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接待游客人次年环比增长比例达到10%、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品牌奖励

1.对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旅游景区(不含景区村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60万元、2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称号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银鼎”、“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银桂”、“金桂”级浙江省品质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30万。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4.对由省和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导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国际人文交流基地等各类基地分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生态旅游区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对新评定为1A级、2A级、3A级省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

5.对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获得省旅游商品(非遗旅游商品)称号或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奖赛铜奖、银奖、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获得国家级优秀非遗旅游商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以上奖项均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导评定)

6.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百县千碗·嘉肴百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对于新评定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

7.旅行社组织导游员参加国家中、高级导游考试,成绩合格者并在旅游企业服务达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1万元。

8.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的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型企业、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的服务业领军型企业(旅游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公共服务和信息化补助

1.对承担市本级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咨询服务中心、文化服务场所以及符合评定标准的景区(含度假区、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不包括景区村庄)的咨询服务网点,经年度考核评定为良好、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

2.对有效促进嘉兴市智慧旅游发展,实现与市旅游大数据平台数据互通,开发建成基于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综合管理系统的旅游企业,按4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成智能导游、VR全景、电子导览图等应用系统的旅游企业,按4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对旅游企业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的,按总投资的80%给予奖励,最高2万元;对旅游饭店提供具备语音交互功能的机器人服务的,按总投资的80%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

4.对经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的开通公交旅游专线的企业(含夜游班线,不含旅行社组织的散客班线),对每条新开通的线路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市场拓展补助

1.对举办区级、市级文化旅游节庆、综合性旅游产品采购推广会(活动)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活动方案经所在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同意的,每个活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区级5万元、市级10万元。

2.对由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国际性展会的给予每个参展企业每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参加国内专业展会的给予每个参展企业每个展位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个展位。

二、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及审核

凡符合本细则要求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按企业所在区域向当地区文旅部门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区文旅部门进行审核,并开展第三方审计,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文旅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委会讨论并在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公示。市级项目,按企业所在区域,由该区文旅部门承担审核职责。审核过程中市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在任意环节接到举报,或发现有不符合申报要求、存在作假情况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质及电子),并装订成册:

1.投资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立项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③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⑤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规模奖励等其它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②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③符合营业额(销售额)增长指标奖励条件的需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关部门证明或批准文件;

⑤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⑥品牌奖励提供评定文件;

⑦地接奖励还需提供:住宿、旅游发票(或景区(景点)确认凭证),地接确认单,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与公安入住信息系统相符)及其他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均需盖公章和骑缝章;

⑧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产品符合本细则同一奖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安排。同一奖项的不同等级,按差额补助。

(二)第一条“投资补助”中提到的省级以上旅游重大项目,指以下三类重大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大建设项目、省服务业重大项目。

(三)对旅游信息化奖励,要符合《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府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实施指引》要求,达到嘉兴市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指引标准方可进行申报。

(四)对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限制其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资格。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骗取的全部补助资金上交市财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和处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取消其三年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五)旅游饭店的范围,为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的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等。

(六)本细则涉及的申报单位和企业注册地为市本级。

(七)最终支付补助金额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资金总额确定,可按比例递减。

(八)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文旅部门交办的、要求支持开展的其他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九)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补助事项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文广旅〔2019〕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资金投资补助申请表

2.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




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优化地接奖励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嘉文广旅〔2022〕84号



南湖区、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市级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稳进提质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展嘉兴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旅游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嘉兴市进一步优化地接奖励的补充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8月23日

嘉兴市进一步优化地接奖励的补充办法



为提升嘉兴旅游品牌知名度,进一步拓展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旅游市场快速恢复发展,对《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文广旅〔2021〕65号)中涉及到的地接奖励内容(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10人(不含10人)以上的团队,在嘉兴市区游览两个以上景点并住宿的,年累计组团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补充完善,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嘉兴市进一步优化地接奖励的补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

凡组织国内外游客10人及以上的团队,游览嘉兴全市范围 3个及以上收费A 级景区(市本级必须有1个、5A级景区必须有1个,A级景区包括南湖环城河水上游)并入住市本级限上住宿单位、三星以上酒店、品质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1晚及以上,累计组团量达到200人、500人、1000人、2000人、3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每人20元、40元、60元、80元、100元一次性奖励。组团游客要求为非嘉兴籍外地游客,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本办法与《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文广旅〔2021〕65号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奖励的企业单位必须填报企业奖补经费申报表和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和2)。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旅行团行程核对表(含组团日期、团号、组团社名称、导游名字、游客详细信息、景点游览日期人数、酒店入住日期人数等信息)(附件3);

③入住酒店接待游客名单(需附房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酒店盖章确认);

④组团游客意外保险单;

⑤酒店发票复印件;

⑥景点团队门票凭证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如发现旅行社或个人有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2.申请奖励的单位企业注册地必须为嘉兴市本级。

3.本年度奖励补助发生时间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4.本办法按照《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嘉文广旅〔2021〕65号)的流程操作。

5.本办法请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1.企业奖补经费申报表

2.信用承诺书

3.旅行团行程核对表

4.住宿单位清单
https://whgdlyj.jiaxing.gov.cn/art/2023/2/20/art_1229495692_2458780.html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