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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在职人员死亡补员问题的批复

温州市关于在职人员死亡补员问题的批复

温市人复〔2004〕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1〕98号规定,保留。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平阳县人事局:

你局《关于在职人员死亡补员问题的请示》(平人〔2004〕29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职工,参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原在职人员“死亡”可以补员。但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319号令,对《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因此,在职人员死亡“补员”这一规定也就随之废止,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二○○四年六月三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