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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有关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有关规定的通知

温房字〔2005〕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保留。


各房管所: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温政发[2004]84号文件,认真做好直管非住宅市场租赁经营,积极稳妥地搞好有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困难亏损企业市场租金减免幅度

考虑到一些国有、集体老企业负担职工与退休职工的社保、医保等费用较重,以及企业亏损的实际情况,可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具体减免幅度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经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按评估租金的60%计算,下同)超过原租金(1994年政府定价的,下同)2倍以上的,减免幅度控制在50%以内;

(二)经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超过原租金2倍以内的,最大减免幅度控制在减免后的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150%;

(三)经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未超过原租金150%的,一般不予减免。

租金减免应当由承租企业书面申请并须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职工与退休职工的社保、医保费用情况证明材料等。

若承租企业已将承租的公房转租、改变经营且原未按市场租金起租的,不能给予减免。

二、租赁户名变更问题

有关公司下属企业若经营项目变更等原因,工商登记执照的户名与原租赁户名已经不一致的,可按直管公房租赁户名变更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但须经其主管公司正式行文同意并承诺承担相关责任;若有关公司下属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其主管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要求将其下属企业直管公房租赁户名变更在主管公司名下的,应当允许,但有关主管公司须正式行文承诺承担其下属集体企业的有关债权债务,并负责起今后其下属企业职工可能因租赁户名变更而发生的纠葛等责任。

三、《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面积填写

若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部位与已领取的该公房的产权证部位一致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面积(建筑面积,下同),应当按照产权证上的面积填写;若出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尚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但原该公房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出租公房面积一致的,可以按原该公房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填写。

若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部位与已领取的该公房的产权证部位不一致,或者出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尚未登记领取产权证,同时原该公房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出租公房面积有误差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按照测绘成果面积填写《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面积。

四、已经实行市场租赁经营的租金确定

承租企业因转租、改变经营等,过去已经实行市场租赁经营的,若现在收取的租金(政府定价租金再加“市场租金”,下同)与这次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基本一致,可在这次租金调整工作基本结束后,与之签订新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租金总额可以不变;但实行市场租赁经营的面积尚未全部到位的,其租金要按照评估确定后到位。

特此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