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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2013-02-22 浙土资发〔201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4号规定,删去“五、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整个部分内容,将“六、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修改为“五、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直辖监管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