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冀国税发〔2002〕13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8-22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0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现场业务处:
为了保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数据的及时性、正确性和规范性,使税务机关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直接取得出口退税所需的电子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准确性,加快出口退税步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现就我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试运行中有关出口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等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出口企业,必须重新进行企业身份认证,并到河北省“中国电子口岸”联合审查办公室申请办理办税员操作卡。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天向河北省“中国电子口岸”联合审查办公室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通过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及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
二、考虑到我省出口企业户数较多,零星分散办理不便于管理,而且效率较低的情况,此次出口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采取分市、分批、集中办理的作法,原则上按各市时间安排统一办理。(此款失效,冀国税发〔2007〕150号
三、办理出口退税子系统办税员IC卡登记表,送河北省“中国电子口岸”联合审查办公室,经过审查、录入有关内容后,方可办理办税员操作卡。出口企业办理办税员卡时需带企业法人IC卡和单位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