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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5〕12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8-17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征管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开具,外贸企业由市局进出口处综合科负责办理,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区局、直属局的退税审核部门负责办理。各开具单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传递给相关征税部门,做好征退衔接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2005年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含金产品,不论已审批退税或者未审批退税,均应按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根据函调结果,做出最终审批结论: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税;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税,已退税额应及时予以收回。
三、对出口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含金产品要抓紧清理:已申报、已审批退税的,要尽快收回已退税额;已申报、未审批退税的,要转为免税审批,不再审批退税。
四、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将有关规定传达给相关出口企业。对出口企业超过90天申报期未申报免税的含金产品,要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计提销项税额,办理纳税申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3.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25号                     2005-07-29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 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 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 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 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 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 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doc 文件
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