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自然资规发〔2019〕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局(分局),市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不动产登记行政风险,根据《行政诉讼法》、《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秉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行政原则,现对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
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变更(消灭)的;
2、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3、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且在错误登记之后还没有发生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错误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不动产登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原则
1、不动产登记簿关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归属、内容等记载错误,登记机构都可以依职权予以更正(注销);
2、依职权办理更正(注销)登记以通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且当事人逾期不办理为前提;
3、依职权办理更正(注销)登记之前,需要先行公告;
4、依职权办理更正(注销)登记涵盖了依职权撤销登记的情形,若不动产无明确权利归属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收回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或公告作废。
三、登记程序和要求
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变更(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有效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同时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2、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已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依申请即行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已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安置政策后30日内没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收到不动产被没收、征收、收回的合法生效文书、属地政府补偿安置到位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依职权注销登记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送达的登记机构可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留存相关凭证,并在审核意见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3、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在发现错误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程序,由登记机构做出更正(撤销)原登记行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直接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同时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错误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有效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并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5、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来源证明有误而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并在说明中明确更正的内容及原因。登记机构应在收到说明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直接办理更正(注销)登记,同时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原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6、登记机构应将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四、强化落实
市局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不动产登记的副局长担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建设工程规划处、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及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疑难办件集体会商研判。各县(区)局(分局)要高度重视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速增效、便民利企的相关要求,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制定完善具体操作办法,有效开展依职权办理不动产更正(注销)登记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