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4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 05- 20
一、确定“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意义

鉴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的离休干部“两费”筹资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落实离休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须明确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范围对象。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可参加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可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二)关于筹资标准。离休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配偶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缴纳。

(三)关于“两费”筹资标准执行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筹资标准前后对比

新的“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