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2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1-07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82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
外贸(工贸)企业2001年7月1日以后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凭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并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第三联及其他退税凭证,向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