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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丽财资产〔2011〕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我局制订了《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 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明细账,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八条 资产保管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清查盘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有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应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租赁合同(或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附1);

(二) 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它方式出租。

第十七条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新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先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其中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组织相应的资产评估、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对外投资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查并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按照《丽水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