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0〕14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0]20号)和《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0]22号)精神,为配合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鼓励机关人员分流,使分流人员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需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现就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从省级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和随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单位(“转体”单位)中的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分流人员),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二、机关分流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包括“转体”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专业范围及有关评审条件规定,对照分流人员在机关从事工作的性质、所学专业及现专业岗位等,选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分流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含机关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推荐参加相应职务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按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原省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具备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具备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对于一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人员,工作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人员,水平和能力达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水平和能力达到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符合我省现行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一职资格。
4.对工作后取得学历并以此学历参加评审的人员,如取得学历前后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对半折算作为专业工作年限,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分流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考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对分流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的论文要求,考虑到分流人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其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材料。
(四)分流人员必须在近3年机关工作年度考核中获称职及以上等次,方能申报参加评审。
(五)初定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和程序,按原浙职改[1992]1号、7号和原浙职改[199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程序、时间与材料要求、资格审查、评委会及评审办法、结果公布与发证等均按现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机关分流人员申报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的,除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外,允许通过评审取得。具体由省人事厅组织相应评委会评审并统一公布和颁证。
六、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机关分流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
七、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领导,严格掌握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为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八、机关分流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参加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以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现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的规定办理。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