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丽政发〔201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教师资质管理,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完善校长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着力解决教师招聘、职业道德、专业成长、城乡均衡、队伍稳定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善于“人文、民主、精细”管理,具有课程领导力的校长队伍。
二、工作目标
(一)教师数量满足发展需要。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和规模,确保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的编制政策。幼儿园公办教师和农村小学科教师得到合理配备。
(二)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加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开展德育系列名师培养和评审,进一步健全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全体教师自觉遵守“十项禁令”,有偿家教得到有效遏制,师德师风得到社会普遍好评。
(三)教师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增强。到2015年,培养教坛新苗、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省特级教师(教授级高级教师)等各级各类骨干教师2200名;培养省、市级名校(园)长对象100名;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的70%以上;幼儿教师持证率达到80%,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小学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达到65%;中学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5%。
(四)教师队伍结构逐步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城乡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职务评定向小学科、农村学校倾斜,学科之间、城乡之间教师的学历、职务结构更加均衡。到2015年,全市小学、初中、普高、职高教师高级职称的比例分别达到4%、20%、40%、30%。
(五)教师地位和待遇不断提高。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实行倾斜政策,制订津贴补贴标准,对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保障教师队伍稳定。
(六)校(园)长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重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中层管理干部的培养培训和选拔聘用,学校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组织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幼儿园园长500人、小学校长300人、初中校长200人、高中(职高)校长100人。有效开展教育干部到外地先进学校挂职学习活动,选拔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参加高级研修,培养造就一批学校管理专家和名校(园)长。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激活招聘管理机制
1.深化教师招聘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改革教师招聘机制,做到优秀教师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教师招聘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方法应符合教师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小学教师学历资格逐步从专科向本科过渡。国家“211工程”大学本科生、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职业高中紧缺专业课教师的招聘由学校报计划和方案,经教育局商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2.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编制管理。根据新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规定,以规范、优化、高效、精简、够用为原则,根据教育层次、教育教学任务、学生数、班额和教职工工作量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教师配足率达96%以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满足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可按班师比确定编制。逐步落实幼儿园公办教师编制,稳步提高公办教师比例,到2015年,全市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达到35%。支持职业学校部分专业教师实行“编内外聘、财政定补”政策,盘活职业学校用人机制。努力解决好农村中小学小学科教师短缺和教师老化问题。
3.建立人事分配新机制。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从教。新招聘的教师,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分配到农村学校的教师,积极试行在城区优质学校见习一年的制度,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再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选送新教师到发达地区优质学校见习、培养。
4.试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对新招聘的教师试行合同制,见习不合格或在聘期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可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转为正式教师。对招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包括“211工程”大学本科生、硕士生及以上学历、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
5.促进城乡师资分布均衡。逐步实施城乡教师双向流动制度。制订激励政策,激发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农村学校骨干教师力量,解决农村优质师资不足、城乡教师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必须具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建立农村学校优秀教师、管理干部定期到城镇优质学校挂职制度,为农村优秀教师和管理干部专业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农村教师进城挂职任教,原则上从农村任教五年以上的优秀教师中选派。每年从农村抽调进城的教师原则上控制在农村教师总数的2%以内,一所学校每年调动的教师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以保证农村学校基本力量和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稳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适度流动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城区同一学校连续工作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的,应当异校交流,或到农村支教两年以上。积极争取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山区和民族地区支教。
6.改革校(园)长选拔聘用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校(园)长“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主管部门聘任”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校(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高中学校校长稳步推行由组织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制度。逐步试行校长职级制,取消校长行政级别,探索校长职级评审机制、任职资格制度、聘任期制度、任期目标考核制度、监督制度、职级工资与奖励制度、定期交流任职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园)长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强师德规范建设,强化考核激励作用
1.切实抓好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紧密结合教师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师德教育方式方法,着重解决教师队伍中违背职业道德的不良现象,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完善教师和校(园)长考核评价机制。教师的考核评价应坚持以师德考核为首位,能力考核为基础,业绩考核为重点,将师德表现与工作态度相结合,业务能力与工作实绩相统一,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不断改进新形势下教师考核的办法,探索提高考核工作实效的新途径。完善考核结果使用机制,切实将教师的考核结果与聘任、职评、评优和奖惩等工作有机结合,引领和激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能力,加强师德修养。加强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后”管理,逐步完善“评聘分离”、“待岗待聘”制度。进一步健全校(园)长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测评校(园)长的课程领导能力和学校管理实绩,并与学校的发展性评价挂钩。校(园)长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行政高配的市管或县(市、区)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后,将考核结果上报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评价依据。
3.发挥名师名校(园)长示范作用。明确名师、名校(园)长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名师、名校(园)长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利用本市名师、名校(园)长资源,通过“校长论坛”、“名校长工作室”、“名师工作室”、“青蓝工程”、“学科教研基地”等各种平台,广泛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发挥名师、名校(园)长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校本培训、新秀培养、农村支教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市级以上名师、名校(园)长应树立全市“一盘棋”观念,在完成本县(市、区)、本校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在全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创新教师培训机制
1.健全师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各地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各中小学应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安排培训经费”的要求,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师训工作正常运转。
2.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促进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育技术中心等机构的资源整合,提高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和培训水平。到2015年,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全部达到省定合格或示范标准。
3.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机制。以五年规划为周期,全体教师为对象,校本培训为中心,专业发展为重点,借智发展为举措,积极探索教师培训新机制。深入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改革”和“绿谷名师培养工程”,改进培训方法,逐步增强受培训者选择培训机构、内容、师资、时间的自主权,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视小学科专任教师培训,提高小学科教师适应课程改革的能力。鼓励教师“跨学科、复合化”学习和发展,探索培养农村小学科教师的新途径,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教师转岗培训。建立相对灵活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机制,强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定期选派名校(园)长和骨干教师出国培训。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到我市开展英语教学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培养、培训。
4.完善校(园)长专业培训制度。培训形式和内容根据校(园)长培训的特点,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校(园)长的实际需要。一是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对象为新任校(园)长或校(园)长后备干部。培训内容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通过培训促进培训对象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修养、知识结构和管理能力。二是在职校(园)长提高培训。培训对象为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侧重提升校(园)长的教育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三是骨干校(园)长高级研修。培训对象为各县(市、区)选拔推荐的,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较高研究能力,办学成效显著的优秀校(园)长。培训应立足于帮助校(园)长理清办学思路,总结办学特色,发展学校个性,尽快完成从合格型校(园)长向专家型、学者型、创新型、管理型校(园)长的转变,逐步成为市内著名、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管理专家。四是校(园)长专题培训研修。培训内容侧重介绍教育管理前沿理论,同类学校发展信息,总结办学经验,理清办学思路,为特色学校的创建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提供较为成熟的可借鉴经验。
5.建立“教师专业发展管理创新实验区”。借助国家在丽水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改革”试点,依托省级“教师教育改革实验”项目,结合“绿谷名师培养工程”,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教师招聘政策制度、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优秀教师评选奖励制度、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教师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师教育改革实验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成立“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行动计划、课程设计、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绩效评估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和省级试点项目,带动丽水师资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四)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1.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高度关注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关心教师生活,关注教师身心健康,因地制宜安排教师定期疗休养和定期体检。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努力改善教师住房条件。积极推行教师“安居工程”,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好各类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2.建立骨干教师评审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各级骨干教师培养、评审、考核、奖励机制,明确各类骨干教师的权利、义务、职责和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审制度,有效开展教坛新苗、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系列评选。教坛新苗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每年评审一次;教坛新秀以上骨干教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教坛新秀每年评审一次,学科带头人、名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每2—3年评选一次。评上教坛新秀和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在评后的7年内未评上更高层次的,自然取消其原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评上市级名师的教师,其任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参加新一届的名师评审,不能评上新一届名师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连续三届获得名师称号的,自然确认为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
力争通过5—6年的努力,在全市建立一支2200人左右的骨干教师队伍。实行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骨干教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省特级教师等骨干教师,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给予省特级教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第四类、市级名师享受高层次人才第五类、市级学科带头人享受高层次人才第六类标准中的“政府岗位津贴”待遇。同时,对聘任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并且能够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引领和带动教育教学研究,圆满完成教科研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名师,给予补助一定的教科研项目经费(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为每人每年5000元),项目经费从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予以告诫,连续两年被告诫的,取消荣誉称号。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按职务序列享受教授级工资待遇。
3.完善校(园)长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县域统筹的校(园)长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鼓励各县(市、区)试行校(园)长职级评审制度及其配套的校(园)长职级工资制。将校(园)长的工资与其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挂钩,拉开不同职级和工作实绩之间的收入差距。
4.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各级教育部门应努力营造尊重骨干教师劳动成果、打造不同层次名师品牌、保证高端师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职称评定、干部聘任、高端培训、优秀教师评选应与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相结合。市、县(市、区)、学校三级应设立骨干教师活动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骨干教师的相关待遇和学习交流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加强宣传报道,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让全社会理解教师、关心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县(市、区)原有奖励补助政策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